劳动争议案件中“钓鱼取证”的证据效率?

2023-10-11 15:37

用人单位通过“钓鱼取证”的方式,证明劳动者存在不当行为,证据效力应该如何认定呢?

首先,用人单位在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用人单位“钓鱼取证”的过程违反了公序良俗,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则不能作为认定劳动者存在不当行为的证据。比如,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恐吓、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以及侵害劳动者的人格权、隐私权收集的证据等。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钓鱼取证”通常可区分为“机会提供型”和“恶意诱发型”两种不同情形,不同情形下获取证据的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机会提供型”取证即劳动者本身便存在不当行为,因取证较为困难,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隐瞒真实目的、虚构交易等手段,调查取证。而“恶意诱发型”取证即劳动者本身并不存在不当行为,在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恶意诱导下,行使不当行为后被取证,这一点跟知识产权案件中专利侵权取证类似。

尽管“钓鱼取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的证明,但是,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当行为时,用人单位也应保持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信任。“钓鱼取证”虽然可行,也应谨慎使用,避免因无理由猜忌伤了员工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