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权利用尽抗辩制度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
第一种:产品使用权的穷竭。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投放市场的产品在销售之后,该权利人无权控制对产品的使用方式。
第二种:当权利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权利人无关。
第三种:公众中的任何人在购买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也就是专利权人自己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被许可人售出的专利产品之后,其应当享有自由处置该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该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该产品,或者进一步转卖、出让、捐赠该产品,均不应当构成侵犯该项专利权的行为。
各种表述方式,三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权利用尽抗辩制度中的权利用尽指向的对象的认识不同。第一种表述认为是使用权的用尽;第二种表述认为是再转让与使用的权利;第三种认为包括所有的权能。我们认为利用尽抗辩制度的核心含义在于专利产品合法地进入市场并被售出后,专利权人的专有权不再及于该特定的被售出的产品。买受人可以像对待一般的物权所及的普通物品一样自由地处置该产品,以维护被售出商品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