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中虽然规定了先用权制度,但对于先用权的构成要件却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对于何种情况下的使用构成先用,实践中亦存在较大分歧。虽然2009年的《审理侵犯专利权案件问题解释》中对于先用权抗辩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在确定先用权抗辩适用的要件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的是该抗辩所适用的专利类型,鉴于《专利法》中对于先用权抗辩所适用的专利类型并未予以限定,因此,我们认为,先用权抗辩同时适用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要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一)在先技术方案(或设计)要件
对于在先技术方案(或设计)应符合何种要件,其判断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专利法》中所规定的“相同的”产品或方法。此处涉及三个被比对客体: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在先技术方案(或设计)、被控侵权产品。鉴于先用权制度是抗辩制度,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构成相同或等同(近似)时,才可以适用。因此,此处“相同”的比对,只涉及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与在先技术方案(或设计)的比对,以及在先技术方案(或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比对。
(二)时间条件
(三)独立性及合法性条件
(四)使用性条件
(五)原有范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