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条款中对“生产经营目的”的具体理解

2021-07-08 11:50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侵犯专利权产品的使用或销售行为免责的前提条件之一系具有“生产经营目的”。此处的“生产经营目的”与《专利法》第十一条中的规定一脉相承,该条系对侵权专用权行为的规定,其规定任何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均须具有生产经营目的这一要件。

     对于如何理解“生产经营目的”,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法律的解释应依字面含义,在《专利法》中使用的词语是“生产经营目的”的情况下,应将其合理地理解为“营利目的”,因此,“生产经营目的”仅指向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民事主体的行为,对于学校、医院及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主体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目的。但同时亦有观点认为,“生产经营目的”应仅指非为私人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生产经营目的”并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或“商业经营目的”。“生产经营”包括工农业生产,以及对商业、服务业和其他事业,如公用事业、教育事业等的经营,并非必然包含营利目的。

     我们认为,虽然《专利法》中对于如何理解“生产经营目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后一种观点显然更为合理。因为如将“生产经营目的”理解为“营利目的”,则对于学校、社会团体及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主体实施的任何行为都将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中包括进行科学研究及实验的行为。但这一结果显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2000年《专利法》第六十三条(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针对2000年《专利法》的释义中,立法机关明确指出其中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在于考察专利技术本身的技术特性或者技术效果,或者对该专利技术本身作进一步的改进,而不是泛指一般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由此可反推知,对于一般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不能将其视之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是非营利性的学校、社会团体及研究机构等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如果其并非针对相关专利而进行的,则其亦会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鉴于此,我们认为,将“生产经营目的”理解为“非个人使用目的”更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另需说明的是,就2008年《专利法》第七十条而言,该条的“生产经营目的”实际上仅对于“使用”行为具有实际意义,因任何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均具有经营目的,而不可能仅是私人目的。如果不具有经营目的,则基本上不会被称之为“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