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懈怠抗辩原则(laches)是美国衡平法下的一项抗辨事由,它又被称为“迟诞告诉”原则,是指原告不正当地拖延起诉并导致被告利益受到损害的,其金钱赔偿请求甚至全部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的原则,1992年的A.C.Aukerman一案被视为专利懈怠抗辩制度确立和形成过程当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the seminal case),在这一案件当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权利懈怠抗辨制度作出了清晰而全面的阐述,这已经成为此后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照。在本案中,原告是两项路障制作方法和设备的专利权人。原告曾于1979年口头通知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之后又几次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要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被告曾回信称其使用具有合法的授权,但如果原告仅要求每年二百至三百美元专利使用费的话,被告可以接受。此后八年,原告并未针对被告提起诉讼,双方也没有进一步的接触或商谈。在此期间,被告扩大了其生产规模,并制作了新的路障制作设备。1988年10月,原告针对被告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地方法院以即席判决的形式认定懈怠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阻却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实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权利懈怠抗辩原则作出了清晰的陈述,明确了“懈怠”属于专利侵权案件当中美国专利法第282条所规定的一项衡平法下的抗辩事由。